旅行社的經營
YI、國內旅行社經營范圍參考:國內旅游業務;入境旅游業務。
ER、國際旅行社經營范圍參考:國內旅游業務;入境旅游業務;航空機票銷售代理;經營出境旅游業務;接受委托代售門票;代售火車票;禮儀服務;
機動車公共停車場服務;餐飲管理;汽車租賃。
旅行社的經營規范有哪些
旅行社應該按照規定依法繳納旅行社質量保證金,這個保證金主要是為了保障游客的合法權益。
按照目前規定,成立國際旅行社要繳納140萬的旅游質量保證金,成立國內旅行社要繳納20萬的質保金。這個錢要繳納給銀行,一般都是文旅局指定的銀行。
這個質保金的主要作用就是保障游客以及旅游部門約束旅行社正當經營的工具。比如旅行社違反旅游管理條例或者旅游法,不當經營或其他原因造成游客損失,或者違反了相關旅游法律法規,旅游管理部門就會通過罰款來處罰旅行社,這個錢就會直接從質保金里面扣除,旅行社需要在規定日期內補齊罰款數額,如果不補齊,旅游管理部門將依法取消旅行社的經營許可證。
另外,當游客和旅行社之間發生旅游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經過法院判決旅行社需要賠償游客時,這個保證金也會直接由法院執行部門通過銀行扣除給予游客賠付,同樣旅行社也要在規定時間內進行補齊。
旅行社的經營原則
旅行社安排觀光景點的原則有:
1. 需求為中心的市場原則。就是它必須最大限度地滿足旅游者的需求。比如:最省時間,路徑最短,價格最低,景點內容最豐富,最有價值。
2. 獨一無二的特色性原則。依托當地相當豐厚的旅游資源和自身條件,發揮聰明才智,精心打造和組合與眾不同,具有吸引力的旅游產品和旅游線路。
3. 旅游點結構合理原則。旅游景點之間的距離適中,充分考慮旅游者的心理與精力。
4. 旅游交通安排合理原則。交通選擇以迅速,舒適,安全,方便為基本標準。
5. 旅游產品推陳出新新原則。
6.行程安排機動靈活原則。
旅行社的經營理念
是圓夢之旅——全國首創移動掌上旅行社圓夢小蝴蝶APP。為應對后疫情時代旅游行業的挑戰與機遇,深圳圓夢集團逆勢而為,將技術與產品深度融合,推動行業向“互聯網+旅游”發展,全國首創“移動掌上旅行社——圓夢小蝴蝶APP”。
這個理念是圓夢集團在業界首家提出,是全國第一家提出移動掌上旅行社的創新經營理念,顛覆傳統旅游經營方式,融合旅游+社交,同時創新推出“圓夢旅游體驗官”新興旅游職業身份,為360行賦能,開啟旅游+輕創業。
旅行社的經營目標是什么
旅游公司的經營范圍涉及為旅行者代理交通、游覽、住宿、飲食、購物、娛樂事務及提供導游、行李等相關服務。旅游公司是從事旅游業務的企業,其具有營利目的。其主營業務主要為旅游者代辦出境、入境和簽證手續,招徠、接待旅游者,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償服務的經營活動。
旅行社的經營范圍如何劃分
旅行社經營范圍由旅行社的規模資質決定,國內社經營范圍為國內旅游。國內社在經營兩年以上沒有任何違法違規記錄的,可以升級為國際旅行社,國際旅行社可以經營國內游及入境旅游。
國際旅行社在經過評審并足額繳納旅游質量保證金后,可以升級為出境組團社,出境組團社可以經營國內旅游,入境旅游以及出境旅游
旅行社的經營管理中,旅行社具體操作的三部門是
旅行社的機構設置一般下設 10 個職能部門
1、辦公室:統籌、管理、行政
2、財務部:會計、出納、審計、預算核算
3、電子商務部:網絡建設、網站編輯、網絡宣傳策劃、網上交易
4、客服部:客戶信息管理、投訴咨詢受理、售前售后支持
5、出境部:出境手續辦理、接洽酒店選擇、長期客戶談判
6、國內部:國內各類手續辦理、接洽酒店選擇、長期客戶談判
7、策劃部:旅游路線策劃、產品推廣策劃
8、導游部:導游人員招聘、培訓與管理
9、票務部:各類交通票、門票
10、地接部:地面接待
11、門市部:分銷
12、票務部:訂票、價格交涉
這樣應該是比較科學的,有些部門對于旅行社不必要。
我是做管理咨詢的,接過這樣的case。
旅行社的經營模式
中旅酒店經營模式的內容是,通過與旅行社或旅游電商平臺簽訂相關協議獲得較為穩定的客源支撐,經營模式的特色是,既能通過簽訂協議獲得較為穩定的旅游客源,又能獲得酒店日常散客的客源
旅行社的經營規則有哪些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旅游業的管理,維護旅游市場秩序,保護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游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旅游業,是指利用旅游資源和設施專門或者主要從事招徠、接待旅游者,為旅游者提供游覽、交通、住宿、餐飲、購物、文化娛樂等服務的行業。
第三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旅游經營和旅游管理以及進行旅游活動的,均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發展旅游業應當堅持社會主義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并重,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在有利于環境保護、文物保護、風景名勝保護的前提下,開發旅游資源,確保旅游業與相關行業的協調發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旅游資源條件制定旅游業發展規劃,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根據國家的產業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加強旅游基礎設施和服務設施建設,加強革命傳統教育和愛國主義教育景點的建設,鼓勵和扶持旅游業發展。
鼓勵國內的單位、個人以及外商依法投資開發旅游資源,并依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旅游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旅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應當根據旅游資源的優勢和特點,加強對外宣傳,提高重點旅游景區的知名度;完善旅游服務體系,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開發旅游產品,豐富旅游文化生活;教育旅游從業人員樹立信譽第一、質量第一、服務第一的觀念,創造良好的旅游環境。
第八條 對保護和開發利用旅游資源,在旅游經營、管理活動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旅游者
第九條 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條 旅游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人身、財物的安全得到保障不受侵害;
(二)自主選擇旅游經營者和旅游服務方式,自主決定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三)了解旅游服務的內容、項目、規格、費用等真實情況;
(四)拒絕旅游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五)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旅游者應當遵守旅游秩序和有關旅游安全、環境衛生規定,履行旅游合同或者約定,愛護旅游資源和設施,尊重旅游地民族的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
第十二條 建立旅游投訴制度。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依法向旅游經營者要求賠償,可以向旅游經營者所在地、侵害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和組織投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對旅游者提出的賠償要求和投訴,應當認真對待,及時處理。被要求賠償的旅游經營者在五日內答復旅游者;受理投訴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和組織,在十日內向旅游者作出答復。
第三章 旅游經營者
第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旅游經營者,是指依照本條例規定專門或者主要從事旅游經營活動的單位,包括旅行社、旅游飯店、旅游商店、旅游車船公司和服務公司、旅游文化娛樂場所和度假區(村)、旅游景區(點)管理機構等以及個體經營者。
旅游經營者必須依法取得經營資格,方可從事旅游經營活動。
第十五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遵循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的原則,恪守職業道德,為旅游者提供優質服務。
旅游經營者應當按照合同或者約定的服務范圍和標準提供服務。
第十六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公開服務項目和物價部門核定的服務收費標準,明碼實價,保證服務質量。
旅游經營者不得擅自提高旅游服務收費標準,不得強制旅游者參加其不愿意參加的旅游項目,不得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旅游商品和服務項目,不得強制旅游者購買旅游商品,不得欺詐、勒索旅游者的財物。
第十七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備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旅游安全設施、設備,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財物安全。高空旅游設施和驚險旅游項目,必須符合國家安全規定和標準。
旅游經營者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事宜,應當向旅游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旅游者辦理旅游意外保險。
第十八條 旅游者的人身、財物安全受到嚴重侵害時,旅游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救護或者幫助查找,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專業培訓。從業人員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
旅游業從業人員必須忠于職守,奉公守法,熱心為旅游者服務。
第二十條 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旅游經營者對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旅游經營者有權拒絕有關部門強行推銷其指定的商品,有權拒絕違反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收費和攤派。
第二十一條 旅行社接待國內外旅游團、組時,應當與旅游團、組簽訂書面合同。
旅行社不得委托旅行社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代理經營旅游業務,不得超越經營范圍經營旅游業務。
第二十二條 旅游景區(點)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旅游景區(點)的管理,保持旅游設施完好,保持景區(點)內清潔衛生,為旅游者提供安全、文明、衛生、優美、便利的旅游環境。
第二十三條 從事導游業務的人員必須參加國家統一組織的導游員資格考試,經考試合格的,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發給導游員資格證書,經旅行社聘用后,方可從事導游業務。
導游員在導游中必須佩戴導游胸卡、持證上崗,不得無證導游或者未經旅行社委派私自從事導游業務;不得索要小費,克扣或者變相克扣旅游者住宿、餐飲費用;不得違背旅游者的意愿擅自改變游覽景點;不得違反合同約定將境外旅游團、組帶往非旅游定點單位住宿、就餐、購物、娛樂和租乘車船。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對旅游經營者實行監督管理。旅游經營者應當接受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建設重點旅游設施、項目,應當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的意見,并依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報批。
第二十六條 旅行社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申請設立國際旅行社,應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向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后,報國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申請設立國內旅行社,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報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審核批準。
符合前款規定的,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
第二十七條 外省旅行社在本省設立經營性分支機構和省內旅行社在本省異地設立經營性分支機構的,應當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向設立地的設區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申請,并按照國務院《旅行社管理條例》的規定報批。
第二十八條 旅游經營者在境外設立旅游辦事機構、興辦旅游企業、舉辦旅游促銷活動或者在國內舉辦全國性旅游促銷活動,以及外國旅行社申請在本省設立常駐旅游機構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經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
第二十九條 旅行社應當按照國務院《旅行社管理條例》的規定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交納質量保證金。質量保證金屬于交納的旅行社所有,用于賠償旅游者的損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或者挪用。
第三十條 新建旅游星級飯店,應當征求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的意見。旅游飯店符合星級條件的,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參加星級評定,納入規范化管理。已評定為星級飯店的,實行星級復核制度。
第三十一條 經營涉外旅游業務的旅游飯店,旅游度假區(村),旅游車船公司、餐館、商店、娛樂場所等,按照旅游業標準實行定點管理,確保服務質量。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三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旅游景觀內容、接待規模、服務質量、管理水平、治安和衛生狀況以及觀賞、文化、科學價值等方面的條件,對旅游景區(點)進行等級評定,經省人民政府審定后,按照定級標準管理,并向社會公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依照國務院《旅行社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導游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一)無導游證書從事導游的;
(二)未經旅行社委派私自從事導游業務的;
(三)向旅游者索要小費,克扣或者變相克扣旅游者住宿、餐飲費用的;
(四)違背旅游者的意愿擅自改變游覽景點的;
(五)將境外旅游團、組帶往非旅游定點單位住宿、就餐、購物、娛樂和租乘車船的。
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吊銷其導游證書。
第三十五條 在旅游或者旅游經營活動中,違反治安管理、建設、土地、林業、交通、文物保護、物價、外事、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等法律、法規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和有關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和其他有關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